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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化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化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责人周立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贤、蒋三国,均系广东大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化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区桔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化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00)茂中法经初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2000)茂中法执字第5号案执行,2015年4月23日立(2015)茂中法执恢字第2号案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对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恢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潘伟东代理审判员  崔伟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麦大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