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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明超与孙先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明超,孙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33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明超,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孙先阳,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超与被执行人孙先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