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永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凤娥,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期满后,申请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判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所遗失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023314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11日,到期日2014年12月11日,出票人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商丘市橙子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营业部(原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博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