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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肖成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肖成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64号原告王建龙,男,汉族被告肖成红,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龙与被告肖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龙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龙撤回对被告肖成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王建龙负担。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