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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高某某,焦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宁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焦某某。原告某某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焦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文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晓芸、王丽娥参加评议,由书记员张世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未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某某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高某某所有的陕K059**号路虎牌揽胜小型越野因事故在原告处维修。原告履行了全部车辆维修义务,并经被告高某某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了检验,无任何异议。当时由于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困难,经原告相关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先给被告出具车辆维修税务票据,待被告高某某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再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给付之前车辆由原告保管。后由于被告高某某的该车辆已设定抵押权,现已被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将车辆过户于其名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但被告高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高某某作为修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理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焦某某作为高某某之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承担共同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358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增值税发票1份、结算单2份、修理明细1份、谈话笔录1份,用以证明被告高某某、焦某某共欠原告某某某公司修理费635845元。二、公司说明1份、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罚款决定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扣走了。被告高某某、焦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一中的结算单2份、修理明细1份、谈话笔录1份及证据二中的公司说明1份被告均无异议,与证据一中的增值税发票及证据二中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罚款决定书1份相关联、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本案诉争车辆陕K059**号路虎揽胜小型越野车系被告高某某所有。2012年11月24日,该车因事故至损,原被告达成车辆维修协议,在原告某某某公司维修。原告按约实施修理作业,产生维修费用共计635845元,原被告在车辆修竣后于2013年3月1日达成共识,因被告高某某支付维修费困难,先行给其出具了车辆维修税务票据,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给付原告该笔维修费,维修车辆暂停放在原告公司,待维修款到原告公司财务后交付车辆,若三个月内维修款未能到帐,此车为原告扣留。2013年6月19日,被告高某某收到保险公司就该维修车辆维修理赔款630024元而未向原告支付,后维修车辆陕K059**号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执字第00154-1号裁定强制扣押。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高某某给付车辆维修费未果。又查明,被告焦某某系被告高某某的妻子。本院认为,被告将受损车辆委托原告修理,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陕K059**号轿车产生的修理费635845元,以被告认可的保险公司实际理赔630024元为据,有双方说明中的约定和原告的自认,可以认定。又因被告就该车辆在维修前已设定了抵押权,现已被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权利将车辆更名过户,致原告丧失了对维修车辆的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陕K059**号轿车维修费的合理部分63002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焦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63002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8元,由被告高某某、焦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吴文艳审判员  刘晓芸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世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