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志伟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志伟,农民。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志伟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何志伟多次到曲阳县灵山镇涧磁村盗掘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定窑遗址。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志伟伙同他人携带工具盗掘定窑遗址1号堆时,被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志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何志伟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何志伟多次到曲阳县灵山镇涧磁村盗掘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定窑遗址。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志伟伙同他人携带工具盗掘定窑遗址1号堆时,被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14日凌晨杨某在涧磁村定窑遗址巡逻时发现有人进行盗掘,所以报警。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曲阳县灵山镇涧磁村西北100m处,此处为定窑遗址1号堆,东侧为东西路,北侧、西侧及南侧均为闲地。1号堆东侧有一石碑,石碑正面标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涧磁村定窑遗址”字样,背面标有“重点保护区自本标志向东415m、向南165m、向西160m、向北220m”字样。1号堆顶部有一石碑,标有“定窑遗址瓷岸堆号码1”字样,由上述1堆东侧石碑向西南30m处有一挖掘坑,长为3.6m,宽为1.2m,深为1.86m,坑内为中心现场,此坑内有新鲜土层外露。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何志伟指认定窑遗址1号堆西南部一挖掘坑处为其盗挖碎瓷片的案发现场。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曲阳县公安局灵山刑警队在曲阳县定窑遗址1号堆提取何志伟等人盗掘定窑遗址的作案工具铁锹两把,自制小耙子一个,头灯一个及碎瓷片两袋。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14日曲阳县公安局灵山刑警队民警在何志伟家搜查出一袋碎瓷片;在何会杰家中未发现出土于定窑遗址的碎瓷片及其他文物。6、曲阳县定窑遗址文物保管所证明证实,2015年3月14日,曲阳县定窑遗址文物保管所工作人员配合灵山刑警队工作人员在曲阳县涧磁村定窑遗址1号瓷片堆抓获一名盗掘定窑遗址的犯罪分子,当场查获两袋碎瓷片系从定窑遗址所出土的瓷片。7、曲阳县定窑遗址文物保管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何志伟盗掘古文化遗址的地点属于定窑遗址重点文物保护范围之内。8、曲阳县定窑遗址文物保管所提供的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河北曲阳县涧磁村定窑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14日凌晨1时50分许,曲阳县公安局灵山刑警队将正在盗挖定窑遗址的被告人何志伟抓获。10、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何志伟的身份情况。11、曲阳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证明,被告人何志伟在该辖区无犯罪记录。12、本院协助查询通知书证明,被告人何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无存款记录,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16.01元。13、被告人何志伟供述,2015年3月14日凌晨,何志伟和何会杰约好一起在定窑遗址挖瓷片,何志伟先到的,看到有个人正在那挖瓷片,何志伟等两三分钟,何会杰就到了,何会杰用铁锹挖出东西后何志伟用一个小耙子在上面扒拉,将值钱的瓷片放在塑料袋里,挖了两个来小时公安局的人就来了,何志伟被当场抓住。何志伟拿一把铁锹,一个头灯,两个呢绒袋,还有一个小耙子。何会杰当时拿一头灯。2015年正月初六晚何志伟一人在定窑遗址挖瓷片,第二天何志伟把自己挖瓷片的事告诉了何会杰,何会杰想跟何志伟合伙一起挖,何志伟就同意了,何会杰给何志伟焊了一个小耙子。后来过几天就到定窑遗址挖一回瓷片,何志伟被抓这次是第五次,挖的瓷片用五个小袋子装着,挖了四袋半碎瓷片,后不知是谁装在一个大的尼龙袋里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多次盗掘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定窑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志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志伟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刘璐琦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叶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