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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光安与重庆国博会展有限公司,重庆贵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安,重庆国博会展有限公司,重庆贵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义平,任广林,石云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966号原告陈光安,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东旭、吴琼,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博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85号1幢3-1。法定代表人周长清,经理。被告重庆贵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10号7栋2单元8-2。法定代表人戴光洪,经理。被告吴义平,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任广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石云春,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安与被告重庆国博会展有限公司、重庆贵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义平、任广林、石云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光安负担。审 判 长  张 行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