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赖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赖月新,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赖国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赖国强,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赖国才,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赖国刚,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月新诉被告赖国明、赖国强、赖国才、赖国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月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月新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