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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赖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赖月新,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赖国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赖国强,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赖国才,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赖国刚,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月新诉被告赖国明、赖国强、赖国才、赖国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月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月新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