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某、贾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孙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杜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2013)庆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2013)庆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