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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2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春林,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宏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许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骑摩托从邻水县九龙镇先后行至邻水县柳塘乡大河坝村4组、同石乡红井村5组、荆坪乡黄坪村9组,分别用断线钳剪断以上三处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接地线,盗走变压器接地铜线。致多家农户家用电器被烧毁,变压器恢复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盗走铜线后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电器可能被电击导致伤亡。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3年7月7日12时许,邻水县石永供电所职工夏某某向邻水县公安局石永派出所电话报案称,农电工汪某某在荆坪乡黄坪村9组变压器处发现一男子正在盗割变压器铜线。同时夏某某称当日上午9时许发现同石乡红井村5组变压器接地线被盗割。邻水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11日受案并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3.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邻价认鉴(2015)第48号关于变压器接地铜线的价格鉴定意见,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接地线价值为228元。4.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某证言(石永供电所职工),2013年7月7日上午,我所职工汪某某打电话说发现荆坪乡黄坪村9组,有人正在盗割变压器的接地线,盗割的人被发现后就跑了,没有追到,但盗割的人将一辆红色大运摩托车和盗割下来的铜线留在原地。后我就打电话报案了。铜线大约有5公斤,市值300元,但恢复花了1,000元,变压器的接地线被盗割后会引起三相供电不平衡,形成电压升高,使该变压器的用户电器设备损坏。荆坪乡黄坪村9组的变压器用户有180多户。当时摩托车的尾箱里面还有铜线,估计是同石乡红井村的变压器接地线被盗割了,因村民也打电话给我们报案了,后我们去恢复的。(2)证人汪某某证言(石永供电所职工),2013年7月7日,我在抄电表时经过荆坪乡黄坪村9组,看见一个变压器旁边停着一辆红色大运摩托车,一个男的正在盗割变压器接地线,这男子有40岁左右,1米6几的身高,偏瘦。当时我去追,他就跑了。现场摩托车的尾箱里面还有铜线,就是变压器两边被割掉的接地线,大概价值200左右。这摩托车上面还贴着卖这个摩托车的店名和联系电话。同时汪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辨认。(3)证人钟某某证言(重庆市长寿区大运摩托车店老板),我是销售摩托车的,我认识黄某某,他是长寿区院子村的人,他在我这买过一个红色150型的大运摩托车,我只登记了他购买的时间、货款,没有登记发电机的号码,我记得他的牌照是渝B*****。提供了黄某某买大运摩托车的一个记账单。同时钟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辨认。(4)证人冯某甲证言(石永供电所职工),2013年7月几号,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们巡视变压器时,发现柳塘乡大河坝4组的变压器接地线被人盗割了,我们没有看见是谁盗割的,当时也没有报警。被盗割的变压器接地线大概价值200元,恢复要1,000元钱,变压器的接地线被盗割后会引起三相供电不平衡,形成电压升高,使该变压器的用户电器设备损坏。这个变压器的用户有280多户。(5)证人文某某证言(石永供电所职工),2013年7月7日,同石乡红井村5组的变压器接地线被人盗割了,我们没有看见是谁盗割的,是我去恢复的,因为损失不大,我们就没有报警。被盗割的变压器接地线大概价值200元,变压器的接地线被盗割后会引起三相供电不平衡,形成电压升高,使该变压器的用户电器设备损坏。这个变压器的用户有200多户。石永镇金山寨8组和古路乡盐河乡4组的变压器接地线被人盗割了。恢复一台变压器要1,000元。(6)证人甘某某证言(同石乡红井村5组大队队长),同石乡红井村5组的变压器大概有180户人在用。(7)证人谈某某证言(柳塘乡大河坝村4组大队队长),柳塘乡大河坝村4组的变压器有150户人在使用。(8)证人郑某某证言,我是石永供电所所长,我们供电所管辖八耳镇、柳塘乡、石永镇、荆坪乡、古路乡、同石乡、王家镇等七个乡镇,柳塘乡大河坝村四组变压器,同石乡红井村五组变压器、荆坪乡黄坪村9组变压器三台变压器有接近600户用户,三台变压器恢复要3,150块钱。(9)证人甘某甲证言,我是同石乡红井村的纪检组长,我村五组变压器的电有红井村5组,6组和王家镇双龙村三个队上的老百姓在用此变压器的电,三个队大约有180户人家。该变压器的具体位置在5组村民甘某乙的包产地里,离该村2组到5组的村级公路有2米远的位置。(10)证人程某乙证言,我是荆坪乡黄坪村村支部书记,荆坪乡黄坪村9组变压器有我们村4组,5组,6组,7组和9组共5个队的人在用此变压器的电,大约有用户400户左右,目前有的全家全部出去打工,实际用户有300户左右。接地线被盗后造成农用电电压不稳定,烧坏农家用电设备。该电压器在程某丙家的包产地里,在我家门前30米远。(11)证人程某丁证言,我是荆坪乡黄坪村9组的组长,我们村电压器接地线被盗后烧坏了一些电器,后石永供电所来修了的,没有收钱。(12)证人程某戊证言,2013年7月7日我们村9组的变压器接地线被盗,烧坏了一些电器,是石永供电所来修的,修的时候没有收钱。(13)证人程某庚证言,2013年7月7日荆坪乡黄坪村9组变压器接地铜线被盗后,我家的电视机、冰箱烧坏了,后石永供电所的一个姓陈的来修的。(14)证人程某一证言,2013年7月7日,荆坪乡黄坪村9组的变压器被盗后我的一个上网的路由器烧坏了,是石永供电所的职工来维修的。(15)证人陈某乙证言,2013年7月7日上午荆坪乡黄坪村9组变压器接地线被盗后,是我和我们供电所职工一起去处理的,我们去了三个人,一台车子,恢复大约花了半天时间。农家用户的电器设备有些烧坏了,后我们去修了一周时间,我没有收钱,石永供电所支付了我工资和材料费4,000多元钱。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5年5月12日我因盗割变压器接地线被长寿区民警抓获。2013年7月6日早上9点左右,我从家里骑摩托车出来,经过石永镇时看到路边地里有变压器,就从变压器旁边的电杆爬上去站在放变压器的台子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将变压器的接地铜线夹断后,从变压器台子上下来了,将夹断的变压器接地铜线折叠起来装在自己摩托车的尾箱里面。那天,共偷了五处变压器的接地铜线,每处的具体位置我记不起了。偷变压器的铜线后就原路返回九龙镇,在一个宾馆里住的,没拿身份证进行登记。7月7日早上7点多钟,我从九龙骑起自己的摩托车路过袁市,走的一条支路到的石永,在石永一条公路边偷了三台变压器的接地铜线,在偷最后一次的时候被人发现了,我将自己骑去的摩托车和偷来的变压器接地铜线丢了就跑了。2013年7月6日,我偷的五台变压器接地铜线都放在一个公路边的草丛里,准备第二天又去偷接地铜线后一起拿去卖,结果第二天在偷第三台变压器的接地铜线时被人发现,就没去拿头天偷的变压器的接地铜线,现在叫我说放线的地方,我也说不清楚。我共偷了大约八处变压器接地铜线。但我只记得第二天的事情,就是2013年7月7日,我又去偷了三台变压器的接地铜线时被人发现。当天我偷了三处变压器接地铜线,一处是一个很大的湾湾进去的一条支公路旁边偷的,另一处是一个梁子上的玉米地里偷的,最后一处是一条支公路进去的一块玉米地里偷的,当我把变压器接地铜线剪断后再整理时就被一个抄表的人发现,我把偷的线和作案用的工具丢了就跑。2013年7月7日,我偷了三台变压器的铜线,前两台变压器的接地铜线是放在摩托车尾箱里一个饲料袋里的,当我偷最后一台时被人发现,偷来的变压器接地铜线当时还在变压器附近放起的。我偷铜线时骑一辆刚买不久的红色大运牌摩托车,带了一个牛仔背包,三个装肥料的蛇皮子口袋,一把断线钳,一把钢丝钳、两把扳手(一把型号为17x1,一把型号为22x24),一把极品美工刀。我每次偷变压器接地铜线时都是爬电线杆上去,站在停放变压器的台子上,用断线钳将变压器的接地线剪断,然后下来将变压器接地线折成几节,用铁丝捆好,装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蛇皮口袋里,再把蛇皮口袋装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牛仔背包里,放在自己摩托车尾箱里面。我娃儿读书要报名了,没有钱缴学费,我就想到去偷变压器接地铜线卖了好给娃儿缴学费。来邻水这边偷变压器接地铜线是因为在我偷变压器接地铜线的前几天,我开出租摩托车生意,一次拉客到石永去,在回去的路上看到变压器接地线是铜线,就想到了来邻水这边偷变压器接地铜线。6.相关书证(1)户籍信息,黄某某生于1975年9月21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情况说明①国网四川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2013年7月6日,我公司石永供电所辖区内正常运行的三台变压器接地铜线先后被人盗割(柳塘乡大河坝村4组、同石乡红井村5组、荆坪乡黄坪村9组各一台)。上述设施被盗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10元,其中,人工费900元,材料费960元,燃油费450元。间接损失6,000元,主要为用户的家用电器损坏后的维修费用。变压器被盗后引发的后果,一是易造成用户电器设备烧毁;二是雷雨季节,变压器容易被雷击坏;三是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电器设备可能被电击导致伤亡。②邻水县供电有限公司石永供电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我所辖区内的柳塘乡大河坝村4组、同石乡红井村5组,荆坪乡黄坪村9组的三台变压器接地线在2013年7月6、7日被人盗割前、后都在正常使用。三台变压器正常使用的用户在600户左右。三台变压器接地线被人盗割后直接导致电压升高,电压升高后容易使用户电器设备烧毁,二是用户在更换电器设备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人员容易被电击造成伤亡,三是变压器在打雷的时候容易被雷击坏。三台被盗割的变压器在恢复的过程中共计花费3,210元。三台被盗割的变压器会导致一些用户冰箱、洗衣机等家用设备损坏,柳塘乡大河坝村4组的变压器用户的损失没有上报,供电所也没有统计,同石乡红井村5组的变压器用户大约有10多家人的家电设备损失在2,000元,荆坪乡黄坪村9组的变压器大约有30多家的家电设备损失在4,000多元。(3)抓获经过,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归案。(4)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证明、拘留证,黄某某2015年5月12日被收押在长寿区看守所,13日送到邻水县看守所。(5)机动车查询结果,渝B*****大运摩托车系黄某某所有。(6)违法记录查询表、在逃人员查询表,经查,黄某某不是违法人员,是在逃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提出从案发到归案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从事油漆工工作,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许春林提出: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2、被告人到案后,向国网四川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因盗割变压器接地铜线所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310元。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多病,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尚在校读书;4、被告人身患骨膜炎,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同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国网四川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金额2,310元;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黄某某家有三个未成年子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国网四川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31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310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琳梅人民陪审员  甘金元人民陪审员  包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建炎第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