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珍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82号申请执行人刘珍耀。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村民组。负责人刘建成。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征终字第02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村民组银行存款22919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29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73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27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