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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谢浩、肖凯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浩,肖凯,周金星,谭洪海,姚再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87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浩(曾用名余静浩),无业。2005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2月29日。因本案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凯,无业。2012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2014年10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金星,农民。因本案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谭洪海,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姚再兴,无业。2002年因预备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浩、肖凯、周金星、谭洪海、姚再兴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浩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浩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