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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横与郭美星、王海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横,郭美星,王海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王横,农民。被告:郭美星,农民。被告:王海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横与被告郭美星、王海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横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横撤回对被告郭美星、王海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海坡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李东海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建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