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本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