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志强申请王号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王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住所地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号,地址现住白城市。张志强与王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刑初字第2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志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志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