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巴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64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巴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附属医院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民警将巴某抓获,从其身上及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共5小包(净重3.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巴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附属医院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2015年5月19日,民警将巴某和赵某抓获,从巴某身上及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共5小包(净重3.3克),被告人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巴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毒品上缴收据、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同伙赵某的供述、被告人巴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3克,对被告人巴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巴某与同案犯赵某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巴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对被告人巴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李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瑾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