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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工业大学与杨冀涛、杨尧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工业大学,杨冀涛,杨尧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天津工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庆新,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正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冀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欣,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尧栋。委托代理人杨冀涛,基本信息同上。原告天津工业大学诉被告杨冀涛、杨尧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陈正华、施展,被告杨冀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欣、被告杨尧栋的委托代理人杨冀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无故占用原告位于天津市广东山庄路房屋一间,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房屋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房租201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协议书,东风油厂与原告买卖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通知及授权等。被告杨冀涛辩称,被告父亲杨尧栋是原告单位教授,因房屋分配存在差额面积,原告将讼争房屋分配各被告杨冀涛,不存在占用问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人陶××当庭证言等。被告杨尧栋辩称,我在原告学校职称为正教授住房面积应为125平方米,我实际住房面积为73.25平方米,原告应补足我51.85平方米。原告应补足我房屋面积。经审理查明,坐落本市河东区程林庄道原东风油厂卖油房屋(回味鸭脖旁)原系天津市东风油厂所有。2002年12月26日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东支行、天津市东风油厂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天津市东风油厂的土地以2100万价格出让给原告。现上述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天津高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授权原告对校区房屋管理使用,获取利益,收回房屋。被告杨尧栋、杨冀涛系父子关系。被告杨冀涛于2003年进住该房屋使用至今。现原告学校整体迁移,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依产权人授权,对涉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收回房屋权利,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被告杨冀涛非原告学校职工,不能享受学校分房,被告杨冀涛虽提供证人证言,但显然不能证实分房事宜,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现被告杨冀涛不能提供其进住房屋的合法依据,应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后果。被告杨尧栋所陈述按职称享有住房面积不足一节,因涉及单位内部分房,不属人民法院调整范围,被告另行解决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冀涛给付房屋使用费一节,原告主张为其酌定,且原告在被告进驻住后怠于行使腾房权利致使被告居住至今,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冀涛腾空坐落本市河东区程林庄道原东风油厂卖油房屋(回味鸭脖旁)房屋一间交予原告天津市工业大学;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工业大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15元,由原告天津市工业大学负担4315元,由被告杨冀涛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王 铮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