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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瞿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莹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