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田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龚青松,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无业。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因结婚后没有生育小孩,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经常争吵。原告于2012年曾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此后,原、被告分居并各自外出务工,时间已达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旨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2.公安县藕池镇五星村及公安县藕池镇合丰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词原件一份。旨证明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俩村干部于2012年2月18日出面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原、被告此后没有再联系。3.公安县人民法院(2012)鄂公安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旨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请。被告李某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核实,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俩人在公安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两年后,因生育问题,原、被告逐渐发生矛盾,2012年月3日,原告搬回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2012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2012)鄂公安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分割,没有共同债务分担。本院认为:感情和责任是维系婚姻家庭存续的双重纽带。本案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家庭责任意识较为淡薄,在发生争吵后,分居时间已经达到四年。期间原告曾诉讼离婚,被驳回后,两人均采取放纵的态度,任由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华翔人民陪审员 关 俊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华注:上传外网时公告未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