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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曹某,现在该村。被告赵某,现在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