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曹某,现在该村。被告赵某,现在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