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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台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台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出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符刚,男,出生于1955年3月1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平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5505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利息,其中5505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76%计算,自2009年4月4日起至付清为止(截止2013年1月3日已发生12419.28元);另外100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0%计算,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为止(截止2012年12月19日已发生12950元);3、负担诉讼费2402元,执行费2262元。以上已确定的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85083.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符刚无存款记录、无房地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经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汉执字第00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