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绍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袁绍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商初字第466号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吉玉,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袁绍龙。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绍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淑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吉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绍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6日,被告登陆原告www.51ars.com网站注册会员,参加原告组织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试用活动,并在网上通过划“√”的方式,双方签署了ARS车主服务协议。2014年11月13日,被告到原告ARS青岛服务中心(原告在青岛设立的办事处),ARS青岛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当场为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B×××××的起亚赛拉图牌轿车安装并激活了一套全新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并与原告签署了ARS产品试用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规定:被告签订此协议后,表示对ARS车主服务协议认可。被告免费试用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2个周后,于2014年12月4日通过网银支付给原告480元,获得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3年的使用权。根据ARS车主服务协议的规定:被告保证至少在网使用3年,在此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ARS-Ⅲ退换及拆卸,并保证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为保证服务畅通,任何时候预存服务费、通讯费分别不得低于50元,协议签订后,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得擅自解除、终止或拒绝履行,违约方须支付产品价值(1620元)50%的违约金,若因被告未遵守上述承诺,原告停止服务回收产品,属于被告违约。2015年4月14日,被告会员卡内余额为46.87元,低于协议中约定的通讯费不得低于50元,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充值,但被告至今未充值,截至2015年6月15日,被告的会员卡内余额仅为8.87元,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ARS车主服务协议;二、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81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ARS产品试用协议书1份。2、ARS车主服务协议1份。3、订单信息1份。4、银联支付凭证1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登陆原告www.51ars.com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参加原告组织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试用活动,并在网上通过划“√”的方式,确认同��并遵守原告拟定的ARS车主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规定,为推动青岛市“智能城市”建设,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乙方(原告)与相关部门一起,在青岛开展“ARS车联网终端十选一,免费送”活动,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规定,活动内容:奔腾远程将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面向青岛符合要求的车主(甲方)免费赠送价值1620元的ARS-Ⅲ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使用权3年。活动价格:2014年8月1日开始,车主只需支付480元,即可获赠价值1620元的ARS-Ⅲ3G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3年的使用权,包括预存通讯费160元(限一年内用完)、预存服务费160元(限一年内用完)、安装费160元。服务费、通讯费收费标准详见表一。第三条第1款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作出以下承诺,其中第1项为:保证至少在网使用三年,在此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ARS产品退还及��卸,并保证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5项为:为保证服务畅通,任何时候预存服务费、通讯费分别不低于50元。第六条规定,协议签订后,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终止或拒绝履行,违约方需支付产品价值1620元50%的违约金,若因甲方未遵守第三条中的承诺,乙方停止服务回收产品,属于甲方违约。第八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3年,在双方网上签署协议并由甲方支付全额费用后正式生效,具体日期以ARS官网(http://www.51ars.com)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补充,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附表一中规定了ARS服务费通讯费收费标准,其中通讯套餐为19元/月。2014年11月13日,原告为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B×××××的起亚赛拉图牌轿车安装并激活了一套全新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并与原告签署了ARS产品试用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试用ARS产品,试用期2个周,被告签订此协议后,表示对ARS车主服务协议也已认可,试用期结束后,被告可选择保留该试用机,网上交付480元,获得ARS产品3年使用权。2014年12月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48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会员卡内余额为46.87元,截至6月15日,被告的会员卡内余额为8.8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登陆原告www.51ars.com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确认同意遵守原告拟定的ARS车主服务协议,在与原告签订的ARS产品试用协议中被告亦表明其认可该ARS车主服务协议,且在试用期结束后又向原告预付了包括ARS车主服务协议约定的预存ARS服务费、通讯费在内的480元费用,故原、被告双方已经建立了以上述ARS车主服务协议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该ARS车主服务协议��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理应属恪守。根据协议规定,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ARS产品3年的使用权,则有义务按协议规定预交服务费和通讯费,并保证其预存的服务费和通讯费余额分别不低于50元。但自2015年4月起至今,被告的通讯费账户余额低于5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涉案ARS车主服务协议,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ARS产品价值1620元的50%即81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绍龙继续履行与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ARS车主服务协议。二、被告袁绍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10元。被告袁绍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袁绍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