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洪康与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康,贾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780号原告吴洪康。被告贾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康诉被告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洪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洪康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