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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洪康与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康,贾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780号原告吴洪康。被告贾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康诉被告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洪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洪康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