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玉霞与施佳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33-2号申请执行人:汪玉霞,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施佳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佳盛在中国工商银行02×××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2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