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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玉霞与施佳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33-2号申请执行人:汪玉霞,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施佳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佳盛在中国工商银行02×××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2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