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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磊与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1-3号申请执行人李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滨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叶未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磊与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