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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岳云玲与高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高某。关于上列当事人离婚后损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25万元。每月预留生活费1000元。冻结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