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恢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建超与被执行人车彬彬、朱晓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超,车彬彬,朱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尹建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车彬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晓洁,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车彬彬、朱晓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尹建超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但其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车彬彬名下坐落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18号1幢20423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1150108021Ⅱ-19-1-20423~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