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子长分公司。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东关农业综合大楼。负责人刘建福,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均杰,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上诉、反诉,申请撤诉、执行,代为人领取执行款项、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光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上扩或者反诉,申请撤诉、执行,代为人领取执行款项、法律文书。被告马丰富,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子长县涧峪岔镇杨老庄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堡镇张家峁则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202150719。委托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子长分公司诉被告马丰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子长分公司愿暂缓处理此案,并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马丰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子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子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4元,减半收取3482元,由原告延安市烟草公司子长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