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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文伟、吴翠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苏文伟,吴翠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竹步让。委托代理人:竹新玲。被告:苏文伟,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翠屏,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廉乾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文伟、吴翠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7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