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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喻爱忠与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劲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爱忠,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劲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50号原告喻爱忠。委托代理人阙林威,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号*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葛天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凯,该公司专职法务。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超,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葛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喻爱忠诉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葛劲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同年8月13日,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葛劲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葛劲松的户籍所在地在武汉市黄陂区,但被告葛劲松常年在武汉务工,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汉阳区,故原告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有违司法公正,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汉阳区,故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被告葛劲松的户籍所在地在武汉市黄陂区,且被告葛劲松未向本院提交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汉阳区的相关证据,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喻爱忠选择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葛劲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葛劲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