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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照峰与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74号执行申请人张照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法定代理人唐素梅,女,住址同上,系张照峰之母。被执行人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付祥武,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斌,男,系该校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照峰与被执行人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应履行执行款1.784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