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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邓旭东与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东,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邓旭东,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邓旭东诉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旭东诉称,2013年3月22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4月21日前归还。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此款由原告划入被告在工行人民广场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同年3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4月27日前归还。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条确认此款由原告划入上述账户。同年5月7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6月6日前归还。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条确认此款由原告划入上述账户。同年6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7月27日前归还。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条确认此款由原告划入上述账户。同年7月30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8月29日前归还。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条确认此款由原告划入上述账户。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约1份,约定被告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XXX弄XXX号第2、3、5幢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于同日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30万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条、收条原件各5份、转账凭证原件4份、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权处分抵押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旭东借款本金730万元;二、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邓旭东有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XXX弄XXX号第2、3、5幢的房屋)依法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900元,减半收取,计31,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审判员  潘志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池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