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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林与胡亚庆、岳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4号原告:王林,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常红丽,系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庆,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岳婷婷,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吴明,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田伟伟,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林诉被告胡亚庆、岳婷婷、吴明、田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红丽,被告吴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亚庆、岳婷婷、田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查封了岳婷婷名下的皖D×××××、皖D×××××、苏A×××××三辆小型汽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林诉称:2015年2月13日,胡亚庆、吴明向其借款100万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要求被告偿还100万元。吴明辩称:借款属实,是用于做煤矸石生意,但是钱是打到胡亚庆账上的,我也欠胡亚庆一点钱,我愿意偿还一半。王林提供的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吴明质证意见:均无异议。胡亚庆、岳婷婷、吴明、田伟伟未提供证据。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王林借给胡亚庆、吴明100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并通过网上银行转到胡亚庆帐户上,胡亚庆、吴明给王林书写了“借条,今借到王林人民币100万元,以此为证,借款人:胡亚庆、吴明,2015.2.13”。另查明,胡亚庆、岳婷婷系夫妻关系,吴明、田伟伟系夫妻关系。调解中,胡亚庆、吴明同意偿还100万元,但就100万元胡亚庆、吴明如何分担与王林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王林借给胡亚庆、吴明100万元,有胡亚庆、吴明给王林书写的“借条”等证实,且胡亚庆、吴明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借款人胡亚庆、吴明有共同偿还100万元借款的义务。因胡亚庆、岳婷婷系夫妻关系,吴明、田伟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岳婷婷、田伟伟也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亚庆、岳婷婷、吴明、田伟伟共同偿还原告王林借款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胡亚庆、岳婷婷、吴明、田伟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人民陪审员  孙磊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