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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西苑小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涂发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肖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