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曹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潘火桥村。法定代表人:郑坚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正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慧,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夕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