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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田慎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田慎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090号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井旺,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创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皓,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慎海。委托代理人董兆强,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慎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田慎海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李洪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