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满意与兰西安、王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谢满意。委托代理人冯卓。被执行人兰西安。被执行人王竹琴。申请执行人谢满意与被执行人兰西安、王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满意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满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谢满意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谢满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5)雁执字第0014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