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陶学峰与陶云高扬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峰,陶云高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87号原告:陶学峰,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陶云高扬,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峰诉被告陶云高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学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云高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8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陶亚斐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蒙城北路龙兴花园小区2幢301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陶云高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8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陶亚斐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蒙城北路龙兴花园小区2幢3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贤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