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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宏刚、李春利诉被告张燕、马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刘宏刚。原告李春利。被告张燕。被告马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刚、李春利诉被告张燕、马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刚、李春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刚、李春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刚、李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刘宏刚、李春利承担。审 判 长  马光军审 判 员  李文洁人民陪审员  申孝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