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季秀英申请执行郑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季秀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郑砚梅,女,汉族。季秀英申请执行郑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砚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砚梅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