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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玉菊、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菊,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63号原告:谢玉菊,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傅宇,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菊诉被告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傅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玉菊负担。审判员  余殿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