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调确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灶汉、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灶汉,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调确字第00507号申请人:谢灶汉,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人: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谢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胜,该公司员工。上述两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7月20日经黄山市徽州区社区建设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补偿谢灶汉因工受伤期间的计件误工补偿、护理费及医药费差额总金额人民币24000元;2.此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无后续争议。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向谢灶汉支付22000元,现尚有2000元未支付。2015年7月20日,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确认两申请人在黄山市徽州区社区建设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剩余2000元补偿款,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