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云飞、叶太纪与叶太纪、屠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飞,叶太纪,屠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740号原告:郑云飞。委托代理人:严增德。被告:叶太纪。被告:屠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飞与被告叶太纪、屠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云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太纪、屠肖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飞撤回对被告叶太纪、屠肖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郑云飞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