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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稳,林锴,黄丽华,林长星,李耀环,黄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向群。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旭忠。被执行人: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统花。被执行人:林稳。被执行人:林锴。被执行人:黄丽华。被执行人:林长星。被执行人:李耀环。被执行人:黄雪玲。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稳、林锴、黄丽华、林长星、李耀环、黄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李耀环、黄雪玲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珠冠巷珠冠大厦1幢2101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李耀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涌金花园22幢5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黄丽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水心柏组1幢4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的房屋;及被执行人天行计算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黎明中路东方大厦A、B幢一层5-14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及牌号为浙C×××××的车辆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72049.9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向群。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数码科技广场21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前街金来大厦906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1142X。法定代表人:潘旭忠。被执行人: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301室北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统花。被执行人:林稳,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北街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12230233。被执行人:林锴,男,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段1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005047310。被执行人:黄丽华,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组段1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30214202X。被执行人:林长星,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组段1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001162051。被执行人:李耀环,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古厢巷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203214016。被执行人:黄雪玲,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古厢巷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02114028。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稳、林锴、黄丽华、林长星、李耀环、黄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李耀环、黄雪玲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珠冠巷珠冠大厦1幢2101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李耀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涌金花园22幢5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黄丽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水心柏组1幢4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的房屋;及被执行人天行计算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黎明中路东方大厦A、B幢一层5-14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及牌号为浙C×××××的车辆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72049.9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稳、林锴、黄丽华、林长星、李耀环、黄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李耀环、黄雪玲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珠冠巷珠冠大厦1幢2101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7日)。被执行人李耀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涌金花园22幢5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黄丽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水心柏组1幢401室的房屋;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的房屋;及被执行人天行计算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黎明中路东方大厦A、B幢一层5-14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及牌号为浙C×××××的车辆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72049.9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