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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立民与张春霞、孙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民,张春霞,孙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523-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民被执行人:张春霞被执行人:孙增强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寿民初字第4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春霞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正阳路东、广场街南东关商业街1-04(房产证号:20××54)、1-05(房产证号:20××56)沿街商业楼两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