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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杰,系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秀,系该公司被告:金凤,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