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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联捷与被告林清水、蔡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联捷,林清水,蔡萍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264号原告:曾联捷,住晋江市。被告:林清水,住晋江市。被告:蔡萍利,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联捷与被告林清水、蔡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汀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