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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蔡某某,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