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义贤和胡树华、余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贤,胡树华,余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陈义贤,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胡树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8日。被执行人余华东,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8日。本院受理陈义贤申请执行胡树华、余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23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树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执行人余华东承担保证责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