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德松,汪丽艳与深圳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汪XX,深圳市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1号原告王XX,住址山东省曹县。原告汪XX,住址甘肃省和政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海波,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山,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伟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童医院的工作人员。原告王XX、汪XX诉被告深圳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汪XX的委托代理人彭海波,被告深圳市儿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菁、马伟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5日原告的婚生女王熙雯因为食欲下降、眼睑浮肿前往被告处就诊,医院进行一系列检查后,给予住院无床,留观等处理,未见好转。2011年12月27日中午12点54分王熙雯前往被告处复诊,完成检查后,16点13分住院治疗,住入心血管内科,医生给予口服药物、静脉注射等治疗。19点25分转入PICU抢救,21点45分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患者第一次就诊时,因为无床,所以不予住院治疗,导致疾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和控制。第二次复诊时,医生没有及时发现病情,给予对症治疗,且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修改病历,不符合诊疗规范甚至冒充患者家属签病重通知书等诸多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无法接受女儿突然离世的事实,伤心欲绝,终日以泪洗面,多次前往医院要求医院说明诊疗过程,医院均不愿回应。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47617.2元;2、被告支付丧葬费39867元;3、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被告支付交通费、误工费7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辩称,一、事实经过。患儿王熙雯,女,19个月,因“浮肿2天”于2011年12月25日来被告医院急诊内科就诊。接诊医生对患儿体检后开出相关检查,做急诊心肌酶、急诊肝肾功能、急诊生化、血糖和心脏彩超。血液检查结果显示患××情重,告知家长孩子病情较严重。患儿家长没有做心脏彩超,自行抱孩子离院。2011年12月27日,患××情加重,就诊于福田中医院,建议超声检查。家长带孩子到被告医院急诊内科就诊,接诊医生立即完善相关检查,送患××区。入院后完善对患儿的相关检查,并给予对症处理。后因患××情恶化,转入PICU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1:45宣布临床死亡。患儿死亡后,家长情绪激动,强行抢夺撕毁部分就诊资料。并叫来《第一现场》记者,说被告延误治疗。被告详细介绍了该患儿到本院的诊治过程,告知家长可以通过医学鉴定、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此事。但家长拒绝走正常途径,于2011年12月29日、31日、2012年1月1日多次纠集大量人员来院,在门诊大厅拉横幅、烧纸,到处张贴、散发传单。其间发生封堵门诊大厅的大门,封住药房窗口等行为,引发其他就诊患儿家属与其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在此过程中,街道办、卫人委、派出所相继介入,院方多次和家属协商。后家属情绪逐步稳定,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2012年1月2日,在街道办、派出所、卫人委的协调下,家属与院方达成初步的协议。2012年1月4日,家属提交了律师函,2012年1月5日,在街道办、派出所、卫人委的协调下,达成协议,并于2012年1月12日签署协议并领款。二、答辩意见。1、原告已经收到被告依协议给付的七万元,双方对于本纠纷的协议合法有效,此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因认为是被告过错导致患儿死亡,曾采取了一系列过激行为。但在街道办、派出所、卫人委的介入下,经咨询律师,还是冷静下来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考虑患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因素,于是与原告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七万元;被告依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全部款项后,双方因患儿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否则应无条件退回被告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并充分沟通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纠纷已经解决。如果原告再次主张对本纠纷进行赔偿,则应当先解除双方的协议,退回依该协议获得的款项。并向被告支付其所应补缴的2011年12月27日住院费2371.10元。2、被告对患儿的诊疗、抢救行为符合医学常规,不存在过错。患儿2011年12月25日到被告处就诊时,接诊医生体检后开出了相关检查,考虑先天性疾病。根据回报结果,向家长告知患××情重,予抢救室留观。但家长没有给患儿进行心脏彩超,自行带患儿离院。留观和住院仅是形式上的区别,对患××情变化进行观察以及诊疗方法都是一样的。不能说留观就会影响疾病的诊治。但患儿家长不听从医嘱私自离院,却会对患××的发展造成影响。12月27日患儿再次来院就诊,接诊医生立即完善相关检查,由护士送患××区。诊疗、抢救全程符合常规,无违反医疗原则之处。被告对患××情予以了充分的重视。但患××情变化迅猛,其死亡为自身病情发展变化所致,并非被告过错造成。被告已尽告知和注意义务。3、原告隐瞒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的重要事实,所述主张无证据证明。如前所述,对于本纠纷,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已经依协议获得了七万元,且并未支付应当补交的2371.10元住院费。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此事实只字未提。事实上,原告在领取款项后即多次到被告处吵闹,继续要求更高额的赔偿。被告一直坚持如原告不想履行协议,可以先返还依据该协议获得的款项,双方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原告拒不退还该款项,又到卫人委、市政府等多部门进行信访。被告在协议前后多次跟原告沟通协商,各信访部门也都履行职责促进此事的解决。对诊疗过程进行了解释,也告知了为查明事实应进行尸检和过错鉴定,是原告一直不予配合。原告陈述“医院不愿回应”不是事实。“修改病历”、××患者家属签病重通知书”等指责更是应当拿出证据证明。4、被告没有侵权,且本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在患××情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对其做了各种相关的检查,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按照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患××情发展迅猛,虽经积极救治,仍然出现了死亡的后果,是在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下可以预料、但是难以避免的。对于患儿的情况,被告表示深切的同情。但仍认为原告在已经签订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协议后再次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患者王熙雯的父母。王熙雯,女,因“浮肿2天”于2011年12月25日来被告医院急诊内科就诊。接诊医生对患儿体检后开出相关检查,做急诊心肌酶、急诊肝肾功能、急诊生化、血糖和心脏彩超。血液检查结果显示患××情重,告知家长孩子病情较严重。患儿家长没有做心脏彩超,自行抱孩子离院。2011年12月27日,患××情加重,就诊于福田中医院,建议超声检查。家长带孩子到被告医院急诊内科就诊,接诊医生立即完善相关检查,送患××区。入院后完善对患儿的相关检查,并给予对症处理。后因患××情恶化,转入PICU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1:45宣布临床死亡。原告不满被告对其女儿王熙雯死亡的处理结果,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供了一份2011年12月27日的入院谈话记录,内容如下:患儿王熙雯,目前诊断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心功能衰竭,现病情危急,病情还可能继续加重,甚至出现呼吸循环衰竭而危及生命,且治疗费用昂贵,家长表示理解,要求积极治疗。患儿监护人签字:汪XX,关系:母亲。谈话医师:陈华。××患者的死亡情况,深圳市儿童医院死亡记录记载:入院日期2011年11月27日,死亡时间2011年12月27日21:45。死亡原因: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遗体解剖:家长拒绝签字。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患者死亡原因为: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原告提供的病历续页第7页记录了如下内容:1、2011年12月27日22时10分,已向家长告知并宣读尸体解剖征求家长意见书,但家长拒绝签字,拒绝将尸体移出病房。联系医院总值协助处理。记录人张蕾。2、2011年12月28日1时30分,院总值班到场后,再次反复向家长交代:按照法律规定,应尽快将患儿移送殡仪馆或太平间,应告知家长如拒绝或者拖延时间而影响尸检结果,由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家长仍态度强硬,不允许院方移动患儿遗体。遂报警。警察到场后,反复与家长沟通,家长同意将患儿遗体暂放我院太平间。已经告知家长我院太平间条件有限,仍建议将患儿遗体尽快移送殡仪馆保存,家长表示将在2011.12.28日间来院协商。记录人张蕾。3、2011年12月28日2时,家长要求归还门诊病历。医生及院总值均反复告知家长,按法律规定,死亡患儿门诊病历需与住院病历共同保存。家长态度强硬,强行取走患儿门诊病历。记录人张蕾。2011年12月28日,王熙雯父亲王XX、王熙雯母亲汪XX作为甲方,深圳市儿童医院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二、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全部款项后,甲、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的依据;三、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甲乙双方(包括代理人或者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他人披露本协议内容;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儿童医院以转账方式向汪XX支付补偿款7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现在已经主张权利,愿意退回该款项。对此,被告认为应先退回款项,被告积极配合本案继续鉴定等程序。××本案原告申请鉴定及处理情况:一、原告向本院申请就患者2011年12月27日19时25分的病危(重)通知书上患儿家属签名处“汪XX”三个字进行笔迹鉴定。在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有关笔迹鉴定的鉴定委托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司法鉴定缴费通知单后,原告并实际缴费。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笔迹鉴定申请。二、2014年5月15日,本院召集本案双方就原告方申请的医疗过错鉴定进行了调查,确定了鉴定检材、鉴定机构等事项。被告同意预交该过错鉴定的鉴定费。2014年7月30日,本院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涉案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4年8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发函,称:贵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本所鉴定专家5月审查所有病案资料,由于患者未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不能明确,不具备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故本案不予受理。敬请贵法院与当事方能够理解,现将材料一并退回贵院。收到该函件后,本院已经告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函件内容,并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告代理人邮寄了上述鉴定所的函件及本院的《通知书》。《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已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回函不予受理本案鉴定。本院已多次通知你们来本院领取函件并确定本案是否继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你们拒不领取该函件也未提交意见本案是否继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现本院再次通知你们收到本函7日内来本院确定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事项,请你们予以积极配合,若因你们不配合鉴定而产生的案件审理延期等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11月22日收到本院的《通知书》,但未与原告来本院继续确定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事项。被告庭审陈述,被告已经向原告告知尸检的相关事宜及不同意尸检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表示不同意尸检,拒绝签署书面意见。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一套(程序说明、信息表、尸检同意书、来访投诉受理表)。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证据系被告单方提出,同时该类证据都是空白格式文书,并没有任何原告签名确认,因此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另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涉案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该鉴定机构以“患者未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不能明确,不具备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为由,退回了本院的委托鉴定申请。本院将该不能鉴定的事实告知了原告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原告并未在合理时间内继续要求本院确定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事项,应视为原告自愿放弃了继续申请医疗鉴定的诉讼权利。同时,根据本案证据,被告辩称其已经告知了原告应进行尸检,是原告一直不予配合导致没有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的主张属实,而鉴定机构正是××患者未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不能明确的事实退回了本院的医疗委托鉴定。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而该不能举证的原因亦系原告自身行为造成,同时,本案亦不存在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判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汪X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8元(本院已经批准原告免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思(代)第11页共1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